1,西藏解放以前(旧西藏)的社会制度
根据古史和传说,西藏的第一位藏王,“自天神而为人主”,当地人见他像貌庄严,举止温雅,于是,把他驮在肩上返回,奉戴为王,号令部落。这就是西藏最初的藏王聂赤赞普,也被称为“肩舆王”。藏文史书《西藏王臣记》、《红史》、《贤者喜筵》等都记载着这种传说,说聂赤赞普只身来到西藏,迎接他的有12位苯教人士。这时期藏地已建有许多小邦,但没有治理众生的首领。从聂赤赞普到松赞干布统一西藏的900余年间,西藏古代史上出现过33位藏王。不过那时,西藏大小部落林立,聂赤赞普传袭下来的伯特部落,到公元 7世纪松赞干布即位时,已发展成为势力很强大的奴隶制政权。松赞干布时代,是西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政治上,奴隶制进一步巩固,统一了西藏高原。经济上,吸收汉族等其他民族先进的农业、手工业技术,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文化上,创制文字和佛教的传人,对后期藏族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西藏未统一以前,各地方势力互不相属,各有自己的组织和首领。松赞干布 统一西藏后,他把各部的首领聚集到逻些(今拉萨),确立了他们的封爵,规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都得效忠吐蕃王室,向王室纳一定的租税,出一定的人员替王室服役,遇到战争时出一定的兵力替王室打仗。他们之间的争执,须由王室来解决。
从现有的藏、汉文史料来看,吐蕃王朝时期已有赞普赐给大臣们大量奴隶的记载;有赞普或大臣们死后用奴隶殉葬的记载;有举行盛大宗教祭祀时,杀死奴隶作为牺牲的记载;还有使用奴隶从事各种生产的记载。这说明吐蕃时代的西藏是奴隶社会。大约在公元869年到877年间,西藏地区发生了历史上空前的奴隶大起义,前后持续了九个年头。经过这次奴隶大起义,吐蕃王朝崩溃了,西藏进入混乱分裂的时期。
一直到13世纪中叶,在元朝中央政府的扶植下,建立起统一的萨迦政权,西藏? 的四分五袭局面才结束。
从10世纪初叶到13世纪中叶,西藏社会基本上完成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从13世纪中叶到1959年,西藏社会经历了700余年,封建制度也持续了700 余年,没有变更。
2,旧西藏的政府组织
旧西藏的社会等级十分森严,最上层是僧侣,也就是喇嘛,其次是贵族,最下层的是农奴、奴隶。政府官员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他们是西藏的统治阶级。农奴和奴隶则是被统治阶级,在政治上毫无地位。
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首领是达赖喇嘛,政教大权都集于他一人之手。达赖喇嘛是西藏最大的活佛,不过,他是通过转世制度纪继承政治和宗教统治地位与权利,而不是世袭的。达赖喇嘛有来自贵族世家,也有来自普通农民家庭。现在的十四世达赖喇嘛就是来自青海省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依照西藏旧制,即使他出身贫民之家,一旦继任为达赖喇嘛,一夜间就成为西藏最大的贵族。他代表的不是贫民的利益,而是贵族的利益。依照西藏的惯例,达赖喇嘛须年满18岁,并在“三大寺”(甘丹寺、哲蚌寺和色拉寺),考取“格西”学位之后才能亲政。在达赖喇嘛亲政前,政教大权掌握在摄政的手里。
充任摄政的也必须是“活佛”,这类“活佛”“在西藏最著名的是“四大林”,即丹吉林、功德林、策墨林和锡德林。“四大林”都是“呼图克图”,呼图克图是蒙语音译,意为“化身”,是清朝政府授予藏族和蒙古族地区喇嘛教“大活佛”的封号。这四位呼图克图都曾经受过清政府的册封。这一级的“活佛”,均被载于理藩院册籍,每代转世必须经中央政府予以承认和加封。木鹿寺的地珠“活佛”也有充任摄政的资格。此外,黄教(格鲁派)甘丹寺法台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出任摄政。呼图克图任摄政的制度是由清朝政府规定下来的,一直没有变更。十四世达赖喇嘛亲政前有两位摄政,一位是热振呼图克图,一位是达扎“活佛”。达扎“活佛”并不是大呼图克图,他是在特殊情况下取得摄政权力的。
达赖、摄政以下是政府行政机构,藏语称“噶厦”。“噶”是命令的意思,“厦”是房屋的意思,“噶厦”就是发号施令的地方。外国人常把噶厦译成“ 内阁”,性质类似。噶厦是清政府规定的。康熙五十九年(公元1720年),清政府派军队入藏,打退了入侵西藏的准噶尔之后,把居住在青海塔尔寺的七世达赖格桑嘉措护送回西藏,在布达拉宫举行了隆重的坐床典礼。并决定废除管理政务的第巴职位,设立噶伦联合掌政(康熙六十年,清政府设噶伦三人;雍正元年,清政府设噶伦五人;乾隆十六年,清政府设噶厦,实行四噶伦制),命他们在大昭寺设立办公所。乾隆十六年以后,清朝命令诸噶伦在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领导下,办理西藏政务。1959年以前,西藏地方政府又称噶厦政府。 噶厦设有噶伦四人,三俗一僧,他们的地位是三品(这也是清朝的规定,达赖喇嘛为二品,摄政为二品,噶伦为三品),一切重要事务,都由噶厦议决后呈达赖喇嘛或摄政核准执行。如果有噶厦不能决定的重要事务,如战争、议和 、选举摄政及达赖转世等问题 ,就由噶厦呈请达赖喇嘛或摄政召开“民众大会”,藏语称“冲都”,与会的是各机关官员代表、三大寺堪布和贵族代表;农奴和奴隶是没有资格参加的。这种会议至多是达官贵族会议,而且被少数大喇嘛和贵族操纵。有些较重要的事或政府不愿做的事,常常借大会来应付,或推脱责任。
噶厦以下有两个主要的办事机构,一个是“译仓”,意为秘书处,其地位较噶厦略低,但它直接由达赖或摄政领导。达赖喇嘛的印鉴由译仓保管,噶厦的公文要送到译仓盖印后才能发出。译仓有仲译(秘书长)四人,全部是僧官,而且都由四品以上的“堪穷”担任。他们管理着所有的寺庙,僧官的调迁、任命都由译仓决定,并负责代达赖或摄政起草文件。译仓形式上隶属噶厦,实际上又受达赖的总堪布(基恰堪布)领导,噶厦的一些重大事情,都必须通过译仓向达赖呈报。
另一个是“仔康”,意为审计处,管理着财政和俗官、贵族的事务,也负责发布政令。西藏的每一个贵族,有多少庄园,应向政府纳多少税,出几个兵,都 由仔康管理。同时它负责培训贵族子弟,凡贵族子弟出任官职,必须先在仔康登记,然后接受训练,经过两三年的训练才能得到职位。仔康设有孜本四人,都是俗官,官位四品。噶伦出缺时俗官噶伦多半从孜本中选任,僧官噶伦则在大仲译中选任。
除“译仓”和“仔康”外,政府行政各机关的官员都是僧俗配制,在各基恰(相当于地区),各宗(相当于县)等地方官中也是如此。
噶厦的其他机构还有马基康(即藏军司令部)、朱颇列空(粮务局)、索朗列空(农务局)、门孜康(医药历算局)等部门。地方行政建制最大的是基恰 ,相当于一个行政区。每基恰设有基恰一人或两人,意为总管。总管都是由四品以上的僧官或俗官担任,三四年为一任。任职期满后或调职或留任,由噶厦决定。在基恰中,以昌都总管为最大。因为出任昌都总管的都是噶伦,较其他总管的地位高,权力大,通常昌都总管都被称为“昌都噶厦”。
基恰以下是宗,相当于县,每宗设有宗本一人或两人,相当于县长。另外,贵族、寺庙庄园的辖地称为“溪卡”,较宗小(也有的溪卡和宗在行政上同级),设溪堆。宗本的品级较高,溪堆的品级较低。噶厦把宗、溪分成三等:一等宗由五品官任宗本,僧俗各一,二等宗、溪的宗本、溪堆由六品官担任,僧、俗各一;可只设一个宗本(溪堆),僧俗轮流;三等宗、溪由七品官担任宗本(溪堆),一般为一人,僧俗均可。
西藏社会政治制度等级森严,被一种特殊的政教合一的官吏制度统治着,广大农奴和奴隶处于无权的地位。
3,旧西藏的法律
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如“沙弥戒”、“比丘戒”等,专门适用于僧侣;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法律条文是吐蕃时代留下来的,1000多年没有多大变化。主要的法律有,“十三法”、“十六法”等法典,它们曾经过五世达赖、十三世达赖的修订。另外,西藏还沿用元朝、清朝的某些法律。法律条文涉及的内容很多,有刑事法律规范,有惩治制裁规定,有婚姻、财产等民事法规等等。某些法律明确规定并严格维护等级森严的不平等社会制度。“十三法”、“十六法”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人的命价按尸量黄金计,下等下级人被杀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法律规范的等级性非常明显,严格区分贵贱,并公然庇护权贵。如按伤人赔偿规定,凡仆人反伉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应斫掉仆人的手或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抗犯活佛,则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按照法典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连农奴喊冤也有罪。而达赖集团散发的材料都称,农奴“是有合法身份的”,他们“可进入法院,他们有权控告他们的主人,并且把他们的案件上诉到高一级当局”。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而在领主管辖的范围内,领主们既是法律的制订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的意志就是法律,他们的封赐文书、口号命令,谁也不能违抗。法律还保障三大领主对拥有的土地和农奴人身的占有权。五世达赖在木猴年授予贵族谕文中就写道:“如果你们(指农奴)贪图自由舒服,我特授予拉日孜巴权力,将你们鞭打、砍杀”。
寺庙和政府的判决同样具有相同的效力,凡僧人犯法,皆由寺庙处理,只有寺庙的僧人被开除僧籍逐出寺庙,政府才能依法处理。宗教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宗教也介入。如在起誓以分别有理无理的法律中,执行者采用的方法,是令起誓的双方在护法神像前,用手从烧沸的油锅里捞取石子,油锅里放有黑白石子各一枚,捞得白者为有理。这真是骇人听闻。
法律的每一条文都有详细注释、判例和罚则,在执行时,就依据法典的这些注解和判例对触犯法律的人进行刑罚。司法的刑罚方式,在西藏极其原始而惨酷。轻微的罪名,多半施行鞭笞,鞭笞往往当众进行,不论男女都得脱光下身,用长柳条抽打屁股。较重的刑罚有挖眼、割舌、剁去双手或双足,甚至割鼻、割耳、抽脚筋等,有的则被送到隆子宗等边远地区流放,终身为奴。一些刑罚令人难以想象,如把人投入蝎子洞。凡是犯有反叛政府罪或其他重要罪行的罪犯,都被投入蝎子洞里。投进洞中的犯人,很快会被成群的蝎子螫死。郎子辖(拉萨市旧政府)和拉萨附近就有蝎子洞。还有一种刑罚是把犯人缝在一个牛皮袋里,仅留头在外面,然后丢到河里,随流漂泊,慢慢把人淹死。藏学家李有义教授,这位***政府时期曾在西藏任职,后一直从事藏学研究的学者,在他1951年所著《今日的西藏》一书中,向世人讲述了他在西藏期? 间亲眼看见的一个奇特的刑罚:“一个做假金子的,被藏政府抓到了,就用一块石头和一把盐,让犯人抓在手中,然后把他的拳头用牛皮缝起来,用枷锁住晒在太阳底下,不久这人手就被石头和盐把血水吸了出来,这人痛的一阵阵晕过去,大声呼救 ,两三天后这人的手和半截臂膀都枯了,成了残废。”像这一类的刑罚种类很多,我们无法在这里一一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