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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误机处理办法
误机旅客至迟应在该飞机离站后的次日中午12时(含)以前,到乘机机场的承运人登记处、承运人售票处或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售票处办理误机确认。
已办理误机确认的旅客,如要求改乘续飞机,可在上述地点或原购票地点办理变更手续,承运人应在飞机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免收误机费一次;但持有的航班如在飞机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内变更过飞机、日期,旅客应交付客票价5%的误机费。
未办理误机确认的旅客,如果要求继续旅行,应交付客票价20%的误机费。旅客误机变更后,如果要求再次改变飞机、日期,应交付客票价50%的变更手续费。旅客误机或误机变更后,如果要求改变承运人,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应交付客票价50%的误机费。旅客误机或误机变更后,如果要求退票,也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处理,应交付客票价50%的误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