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
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
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含义如下:
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
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
机日期和飞机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
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飞机”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
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
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
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
李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联和旅客联
等内容。
(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飞机的客票。
(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
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飞机、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飞机、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
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九) 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
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飞机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
时未搭乘上指定的飞机。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飞机。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
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
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
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
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飞机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
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班开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飞机的定
座。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合同单位应
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飞机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
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
或回程时间离飞机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
实手续。
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包容:
(二)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三)旅客姓名;
(四)飞机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五)飞机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六)票价和付款方式;
(七)票号;
(八)运输说明事项。
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
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
票即为无效。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
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
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
行销售。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飞机。
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
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
承运人能够安排旅客乘机为止。
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
之日适用的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飞机运输。如旅客要求经停
或转乘其他飞机时,应按实际航段相加计算票价。
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填写《旅
客定座单》。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
月的有效证明。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适于乘机
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
本客票。
购票。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婴
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
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
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第十六条 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程客
票。
等必备资料。
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飞机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飞机。
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
不补。
新的承运人飞机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本规则第十九条
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
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
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
只限在出票地、飞机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
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
的付款人。
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飞机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
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的退票费。在飞机规定离站时
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
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飞机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飞机未使用航段的票款
不退。
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
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
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失。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
担责任。
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飞机的新客票。补开的
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告各有关承运人。经查证客票未
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一)团体旅客在飞机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
价10%的退票费。
(二)团体旅客在飞机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前一天中
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三)团体旅客在飞机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飞机离站
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四)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一)
、(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
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
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
手续。承运人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
告知旅客。承运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
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
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
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
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
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票手续。
(二)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飞机,在后续飞机有空余座位的
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
(三)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承运人可以收取适当的误机费。
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
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范围内的物品。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
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
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
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
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国
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
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
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
运输。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
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
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
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
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
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
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
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
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
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
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搭乘同一飞机前
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
标准合并计算。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
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第三十九条 旅客必
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
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承运人一般应在飞机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
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
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间、地点收运。承运人对旅客托运
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承
运人同意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
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挂自理行李牌。不属于行李的物
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
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
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飞机上运送。
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
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
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
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按下列规定办理:
人同意后方可托运。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承运人指定的时
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
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物。
(二)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三)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旅客
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小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的要求,承运人也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承运人只承担一般
托运行李的责任。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
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外交信袋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
人同意。外交信袋占用每座位的重量限额不得超过75公斤,每
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相同。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
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费;
(二)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
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
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
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
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退运按如下规定办理:
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
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该飞机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
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
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附加价值费。
必要时,应交验客票。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
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
用,不承担责任。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旅
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
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
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如果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承运
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
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
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
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因承运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
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
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
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
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
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
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
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由于发生在
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
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
人民币2000元。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
偿规定办理。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
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
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
权追回全部赔款。
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
《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
有关的证明。
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
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合格证书。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航空运输旅客
服务工作。
尽力救护。
餐食。
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 住宿等服务。
人原因,造成飞机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
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共同保障飞机正常,避免不必要的飞机延误。
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飞机安排或退票工作。
日制定施行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